13708200161
点我发信息
 
诚挚服务 » 资讯 » 建筑劳务 » 正文材料销售 材料采购 劳务法规 劳务输出 建筑劳务 劳务中介 

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30  来源:阿里巴巴新闻  作者:阿里巴巴新闻  浏览次数:2

  济南8月25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岗位等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实行“同工同酬”。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该条例将“劳务派遣”列入“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在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三种工作岗位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一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分享与收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

 
七月DT模板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最新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诚挚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蜀ICP备16025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