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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差钱”(组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3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9
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差钱”
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差钱”


  与往年相比, 今年农民工欠薪事件呈“多发、早发、常态化”态势。为从根本上遏制欠薪行为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于近日联合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民工薪资支付方式、应急预案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改革和规范,具体内容包括: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等。

  用工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要求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管理;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

  简易劳动合同的推广是本次出台的《意见》中最大的亮点。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业是农民工高度集中的行业,多年来,因其流动性大、工种繁多、季节性强等特点,形成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管理难度大、欠薪事件多等诸多问题。“其中,合同签订率低直接影响到农民工权益的维护。过去我们所使用的普通劳动合同条款太多,且涉及五险一金等内容,用工企业不积极,农民工也不愿签。而此次出台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破解了这一难题。”

  记者看到,这份量身定制的简易合同只有7页,却突出了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方式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农民工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且注明了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可以逐级反映协商解决的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现场劳资员、项目经理、劳务分管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工程所在地住建和人社部门投诉电话、甲方注册地住建和人社部门投诉电话。

  薪资支付问题上,《意见》规定,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同样值得一提的,还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法的明确。据市城乡建设委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月起,我市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并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每个项目部都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方便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此外,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布欠薪投诉电话等信息。”

  为规范劳务分包,《意见》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包清工’。”市城乡建设委上述负责人说,建筑业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务分包制度不规范,要根治这一问题,就要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

  “此外,还要明确合同内容,避免‘变相转包’。过去在有些劳务合同里不仅涉及周转材料,还掺杂了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内容。一旦欠薪,就成了工程款纠纷,超出了政府帮农民工‘讨薪’的范围,需要诉诸法院和仲裁。”

  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用于欠薪案件工资垫付时,垫付标准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最低工资。

  近年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推行有效遏制了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层层盘剥现象,确保了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此次出台的《意见》亦延续了这一做法,而不同的是缴纳单位有所改变。

  据介绍,今年起,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由建设单位独自承担,而是改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缴纳。该资金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遇欠薪事件只需三方达成一致即可动用保证金。“为建立诚信市场体系,我市将采取动态管理方法,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工资且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建设、施工单位,可免予缴存保证金,而严重拖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施工单位,则需加倍(即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一些设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地区还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但垫付标准不得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最低工资。

  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无论是上访还是堵路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逐级反映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采访中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遭遇欠薪事件时,要先向施工现场公示牌载明的总承包企业反映,未得到解决的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投诉。违反逐级走访规定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予受理。

  记者看到,《意见》不仅要求相关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还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

  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历来保持高压态势予以查处。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欠薪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截至目前,我市已公开处理了存在拖欠行为的43家建筑企业,分别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停止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理,32个非法用工主体被直接清出济南建筑市场,有力维护了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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