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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7

记者 廖晓生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我省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要求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未降低到10%以下,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我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降低到10%以下之前,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时,我省要求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提倡和鼓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承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发包、承包等行为,依法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权利

据了解,我省将严格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市、区)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在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可以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的行业结构和人员比例综合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暂行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

我省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将劳动合同签订、退工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工范围和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同工同酬和社保费缴纳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

与此同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将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廖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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