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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靳延明)日前,由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施。去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昨日下午,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冯健毅就上述相关政策的修订与颁布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机构及相关企业的1000多名代表做了详细的解读培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必将对东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冯健毅说。

亮点

劳务派遣用工 不超过10%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界定,但未规定具体用工比例。《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一用工比例红线的规定,将有效地严格规制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有两年过渡期。

据现场接受培训的东城某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介绍,10%这个比例,对东莞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制造业企业压力比较大。东莞有很多企业都超过10%这一上限,其中少数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50%。市人力资源局的吴科长告诉记者,该局将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

规定了辅助性岗位 确定程序

原规定指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在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这一条款重点强调了辅助性岗位认定的民主程序,突出了用工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参与作用的发挥。

劳务派遣工享有 同等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但同工同酬是否包括福利待遇,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这个不歧视条款可以视为对同工同酬未明确的福利待遇问题的补充。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到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派遣工被退回 需支付相应工资

《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终止的。

该项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在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退回后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方反应

由暴利时代进入微利时代

劳务派遣机构:

在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机构影响较大,如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还要向其支付报酬,企业一时很难接受。同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工方面将面临困境。劳务派遣行业可能将由暴利时代进入微利进代。

东莞樟木头镇一家民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暂行规定》进一步压缩了劳务派遣的用工空间及比例,有一些没有资质的皮包公司及一些规模很小的公司可能会被直接淘汰出局。“将来做劳务派遣,在资金垫付方面的压力比较大,所以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会被压缩,劳务派遣行业可能将由暴利时代进入微利进代。”王先生说。

但从另一方面,有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也可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希望规定能够规范市场。”东莞瞬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姓经理也表示,现在找劳务派遣公司招工的企业越来越少。不仅如此,劳务派遣公司还经常被求职者误解,“为啥很多人会觉得劳务派遣是骗人的,因为很多‘黑中介’有牌照却借机骗钱甚至搞传销。”

有业内人士猜测,现在法律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规定劳务派遣不能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只能是一种补充用工方式,那么劳务派遣的规模可能会减少。但记者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求证得知,东莞市现有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派遣机构1400家,通过行政审批的340多家,数量有增无减。

留一批、转一批、外包一批

企业:

南城某包装饰品厂负责人吴先生告诉记者,该厂规模为300余人,今年生产线扩大、招工难,缺口达100余人,普工招聘依然使用传统模式,但技术人员招工则采用劳务派遣模式,“技工不愿意在工厂之间来回跑,劳务派遣方便快捷。”吴先生表示,虽然规定10%的“红线”,但企业可以通过两年的缓冲期对用人结构进行调整,短期内影响不大。

万江某电子厂负责人杨先生透露,该厂有近万人规模,今年缺一线普工七八百人,通过劳务派遣招的工人最多,招了五六百人。该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将会保留10%的派遣工,同时把能力不错的员工转为直接用工,对某些工种实行业务外包。当然也不可避免会裁掉一批人。

据记者了解,外包业务也面临着外部市场不成熟的问题,也有一个外包市场发展成熟的过程。所以很多用工企业都 在研究解读《暂行规定》的影响,是继续使用派遣工还是转为直接用工或者进行业务外包,也面临很多困惑,对法律执行情况持观望态度的不在少数。

作者:靳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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