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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7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郑莉)如果你身为劳务派遣工,了解法律赋予了你的权益吗?在何种情况下,企业不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工作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找谁赔偿?如何维权?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以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方美军做客“中国工会普法”微博,一起聊聊劳务派遣“那些事”。

1个小时里,网友提出了近50个问题,主要围绕同工同酬、工伤待遇、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隐性歧视”等切身利益问题。

“从这些提问中能感到,大家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和刚刚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充满了期待,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比以前增强了许多。”施杰委员表示,规范劳务派遣并非一蹴而就,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障碍亟待破除。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执行需要全方位监督,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劳动者自己共同努力。”施杰委员希望广大劳务派遣工,“运用好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部分微博实录

一问:我是一名普通职工,在同家企业工作长达10年却仍然是劳务派遣工。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部门仲裁,认定我与被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你只能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问:“不少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采取解聘劳务派遣工,将劳务整体外包的方式,而外包方吸收原有派遣工,使派遣工的待遇甚至比以前更低。请问,这一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已有相关规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企业应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同工同酬”并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依靠工会、人社部门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问:如何界定辅助性用工?

答: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

四问:《暂行规定》中没有对“同工同酬”作进一步规定,而这恰恰是劳务派遣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怎么看待派遣工“同工同酬”问题?

答: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义务。《暂行规定》也强调了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键概念的内涵不明确,还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努力。

五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那么,这些单位的派遣工权益如何保障?

答:请仔细阅读该条款,《暂行规定》第二条并没有您说的这种规定。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种特别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其适用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问:我们这里有些企业把一些生产线外包出去,其实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七问:农民工工伤问题和劳务派遣也有很大关系,怎样让他们享受到平等的社保福利呢?

答:如果此农民工是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出现工伤时,《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工伤员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八问:我是一名派遣工,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吗?

答:当然可以加入工会组织。要分情况,可以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组织,也可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现在各级工会组织都在积极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作者: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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