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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民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30  来源:阿里巴巴新闻  作者:阿里巴巴新闻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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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外派劳动者不得超10%此外 发生工伤派驻单位应赔偿

本报讯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民意,规定如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详细解读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 合同期至少两年

意见稿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要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等内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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