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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案例】石某是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石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后来,公司领导准备将石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换和降低。刚开始,石某不同意,后来领导找他谈了几次话,他就同意了调整岗位,但不同意降低工资。没想到,公司最终还是对石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岗位与工资标准。因此,该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该公司调整石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时,必须协商一致,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综上所述,该公司在石某不同意降低工资又没有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时,单方面降低石某工资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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