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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不得超总量10%(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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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靳延明)3月,由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施。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使用临时工的岗位种类、用工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在前日开幕的全国政协会上,“劳务派遣”再度受到特别关注。有委员通过调查发现,一段时期以来,劳务派遣已经背离当初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的初衷,陷入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局面。一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竟高达50%,甚至70%。

  东莞作为传统的制造业城市,在“招工难”的背景下为满足用工需求,部分企业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否会加剧他们的用人压力?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称,《暂行规定》明确,可以在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所以有一定的缓冲期,通过人力资源局指导调整,不会带来大的影响。

  企业暂行规定出台对企业影响不大

  招工季还在继续,东莞不少制造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来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然而,刚刚出台的《暂行规定》要求“10%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用工造成影响。

  德曼包装饰品厂招工负责人吴先生告诉记者,企业规模为300余人,今年生产线扩大、招工难,缺口达100余人,普工招聘依然使用传统模式,但技术人员招工则采用劳务派遣模式,“技工不愿意在工厂之间来回跑,劳务派遣方便快捷。”吴先生表示,虽然规定了10%的“红线”,但企业可以通过两年的缓冲期对用人结构进行调整,短期内影响不大。

  东莞新科磁电厂人力资源部杨先生透露,该厂有近万人规模,今年缺一线普工七八百人,通过劳务派遣招的工人最多,今年招了五六百人。

  劳务派遣公司新规可规范市场秩序

  尽管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比例大幅降低,对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家公司是个不小冲击,但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却对《暂行规定》充满期待。

  东莞一家民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不乏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造成市场混乱,《暂行规定》对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可以有效打击黑中介,规范市场秩序。

  “希望规定能够规范市场。”东莞瞬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姓经理也表示,现在找劳务派遣公司招工的企业越来越少。不仅如此,劳务派遣公司还经常被求职者误解,“为啥很多人会觉得劳务派遣是骗人的,因为很多‘黑中介’有牌照却借机骗钱甚至搞传销。”

  业内专家预测,下一步,企业用工形式必然加快转型调整。“留一批”,就是10%的派遣工留下;“转一批”,就是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直接和企业签订合同;“外包一批”,对某些工种实行业务外包。当然,不排除也会“裁一批”。

  人力资源局将引导企业顺利过渡

  市人力资源局的吴科长告诉记者,该局将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同时还将通过多渠道,开展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摸底调查,了解全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打好基础。

  市人力资源局还将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市场环境。

  吴科长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劳务派遣市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并以网页公布的形式及时在该局网站上公布更新。截至2014年3月3日,全市共有336家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许可证件的劳务派遣公司,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相关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当地人力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大亮点


  一是派遣用工限三种岗位:《暂行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是派遣用工不得超总量10%: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有两年过渡期。

  三是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作者:靳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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