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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被派遣劳动人员  单位要给办社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河南商报记者 杨晓楠

节后求职高峰期,除了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农民工等也占据很大比例,今年有些新规要留意。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得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已经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比例

被派遣劳动者

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只能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保险

被派遣劳动人员

也应享受社保

按照《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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