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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却未报工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7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黄涛 常开余 记者 贾晓宁)朱师傅是南京某物业公司的车管员,2007年就进公司了,先后签订过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约到2015年底。2013年3月,朱师傅正常到单位上班,却发现自己不能打卡上班了,因为车管员的指纹库里,没有自己记录了。朱师傅很纳闷,昨天上班还好好的,怎么突然就打不了卡?于是,朱师傅找到公司询问,公司告诉他,他已经被调岗做保洁员,要以保洁员的身份打卡。

车管员一下子成了保洁员,事先未得到单位通知,也没有征求自己意见,朱师傅很来火。朱师傅向单位表示,自己年纪大了,当初应聘的就是车管员,做不了保洁员,不同意调岗。在和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朱师傅便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之后就未再去上班。半月之后,单位以旷工3日以上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赔偿。为给自己讨个公道,朱师傅到鼓楼法援中心求助,把单位告上法庭。

一审期间,单位方虽然承认作出解除决定前未报工会审查,但坚持只给1000元赔偿,最多2000元。法院认定,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单位有权调整朱某的岗位。但是,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未报经工会审核,其程序违法,据此判决单位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000元。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单位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工会的证明,以证明其作出解除决定前已经报经工会审核。但法援律师指出,一审中单位已经承认解除劳动关系前未报经工会审查,现在上诉期间提交的工会证明,依据证据规则,由于其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成为二审中的新证据,不应采信。最终法庭建议朱某和单位协商解决,经过庭后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得到单位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24800元,维权成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黄涛 常开余 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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