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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开审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王海亮报道)7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件,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工伤认定工作的副局长出庭应诉,虽然该局的行政主官因为工作繁忙未到庭应诉,但这也是乌鲁木齐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许继忠,他表示,出庭应诉是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判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以后应该是一个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一种行为,只是现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还是有点顾虑,毕竟处在被告席上。

许继忠说,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这是第一次,其实法律赋予原被告是同等的权利,地位和权利是相等的,都有申辩的权利,所以今天自己坐在这里,没有觉得与原告有落差;通过出庭,也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这样或那样的纰漏,对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是有利的。

许继忠在庭审中自己始终没有发言,主要是今天先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了解法庭程序,以后参与得更多,熟悉了,肯定在法庭审理中会发表个人的意见。对于行政诉讼主官应诉,有了这第一次,今后也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行政首长应当尽可能地参加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据悉,今年乌鲁木齐市中院进一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将其列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十项司法服务民生实事之一。该院行政庭正在草拟建议书,建议政府将该制度纳入行政执法考核体系中,并逐步实现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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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坠亡事故引发工伤诉讼

新疆都市报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李某生前在乌市西北路2135号同城国际住宅小区做外墙保温工作。2013年5月14日,他下班后与妻子一起吃晚饭,22时前往同在工地居住的工友处喝茶,23时返回时不慎失足坠入与一楼相连的地下室,致全身多处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2013年8月5日,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李某与第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8月22日,其女儿小李向乌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日,人社局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小李补正材料。12月17日,乌市人社局作出(乌劳工伤字第2013339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李不服,于今年1月20日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3月24日,复议机关维持乌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小李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是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且小李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李某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乌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维持乌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小李依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乌市中院法庭审理中,除了上诉人小李、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外,还有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内坠亡”,双方展开了辩论,并先后提供了相关证据。

小李说,父亲坠楼处根本就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环境极为恶劣。当时父母之所以住进施工现场,也是因为包工头要省钱,要求工人偷偷住进工地。父亲坠亡就是在施工场地,理应按照工伤认定。

乌市人社局代理人则坚称,李某坠楼受伤,按照其妻子提供的证言,已经相关证言证据,均不能说明李某当时是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小李在此之前已向该公司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该案件也正在审理中;作为同一事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同时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又要求工伤认定,因此支持乌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作”的行政决定。

乌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进行了庭下合议,最后决定休庭,另行宣判。

(原标题:乌鲁木齐公开审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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