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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做客本报解答“劳动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本报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启动为期50天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月”活动,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0351—4286666求助

本报5月26日讯(记者 王斌)23日上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志愿律师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接听热线,帮读者劳动维权支招。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百姓,从23日起,本报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推出为期50天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月”活动,读者可拨打新闻热线0351-4286666求助。

“工作多年忽然被辞退该如何索赔”“如何跟用人单位提诉求”……本周,本报刊登此次“劳动维权”新闻会客厅的预告消息后,不少读者提前致电本报咨询相关事项。

23日上午9时,活动刚开始时,热线电话一度遭遇“拥堵”。到11时,共有近百名读者积极参与活动,读者们提出的问题,嘉宾们一一耐心讲解。其中,被辞退该如何索赔、该如何主张诉求、该如何举证、被拖欠工资该怎么办、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等5大问题最受读者关注。

做客此次新闻会客厅的嘉宾有,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该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吕晓凌、该中心维权监察科科长张宏强、该中心预防调解科科长武卫峰、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巧、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科技大学教授)马鸽昌。

在举办本次新闻会客厅的同时,本报还联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开展为期50天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月”活动。活动中,将征集发生劳动纠纷且有劳动保障法律援助需求的人士,为其量身打造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方案,引导其合法理性维权。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表示,此次志愿服务月活动将本着“倾听、沟通、服务”的原则,让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确保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能够畅通;让劳动者可以充分知晓最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自己应该享受哪些权益,可以提出哪些主张,树立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理念;让更多的劳动者弱势群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享受到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劳动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使法律维权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首选渠道。

1遭遇违法辞退职工可获赔偿

问:我们在长治一家国有企业从事保洁员工作已经有18年了,2013年5月6日,单位部门负责人突然打电话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单位的保洁业务已经承包给一家专业的公司了。我和单位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交过养老保险,连这次辞退也是口头的。后来我们几个人一起找过单位领导,却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该咋办?

答:以口头方式辞退员工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员工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你从事保洁工作按月从企业领取工资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另外,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企业决定要辞退员工,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待遇。

建议该职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自己可以主张的项目和数额进行测算,先行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如需要法律维权帮助,可随时与维权中心和11家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取得联络。

问:我是一家股份制公司的员工,在司机岗位工作,有一次因为工作上的事得罪了公司领导,从第二个月起,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没有任何理由,并要求我立即办理移交手续。想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口头方式辞退员工外,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一些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常见情形。

上述公司在无明确法律依据和事由的情况下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不合法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对此情形,建议该名职工收集公司做出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件作为证据,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撤销公司作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相关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或者,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2维权有啥需求最好一并提出

问:我是临汾的,在一家建筑企业工作了3年,从来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2012年6月初,单位以人员富余为由,突然口头通知,把我辞退了,要求我当天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如何准确地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至关重要。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变来变去,极易因程序不当或超过时效而导致败诉。因此,我们一般建议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

您所在用人单位显然存在多个违法之处,已侵害了您的劳动权益:未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履行征求工会意见这一程序;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您现在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像您这样被单位辞退的职工,很难再继续回去工作,大多会选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建议您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问:我原来在一家企业单位食堂工作,后来食堂因装修而放假。装修完毕后,我们原来的工作人员被全部辞退,又重新招了一批人员。单位跟我签有劳动合同,但不给我补偿。我想问,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们补偿?补偿标准怎么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建议你先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问:我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现在又进入一审诉讼。我想在起诉时新增加一项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我吗?

答:我们一般不提倡随意变更诉求,尤其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时未提出的诉求,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时才临时增加的,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6条的规定,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时增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属新增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这项诉求与先前的劳动争议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如这两者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会被驳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显然与拖欠工资的诉求均属独立的争议,因此,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新增加的这项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下转9版)

(上接8版)

3怎样就算拖欠工资

问:我在太原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每天上班8小时,虽然签过劳动合同,但我的工资一直不够最低工资标准。听说太原市刚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是1290元/月,而我现在的工资是每个月850元,我该咋办?

答:最低工资是说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下限。这家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属违法行为。目前,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290元/月,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如协商不成,可携带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问:我们单位原来是22号发工资,过了一段时间,改成下月6号,发了几个月又推到下月17号,这是不是属于拖欠工资?

答:您说的这种情形不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劳动者,工资报酬是按月来支付的。我们一般所讲的“拖欠工资”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无故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像您说的这种情形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无论是改为下月6号或是17号发,均未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属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问:我今年62岁了,在太原市小店区一家企业看门房,干了快1年,每月工资800元,听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涨到1200多元了,我能不能去找单位要求涨工资呢?

答:首先,您已年满60周岁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您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法律主体。也就是说,您与这家企业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对此类情形,可以在提供劳务时与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不是劳动关系,也就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4被否认劳动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在太原市内一家修理厂打工,干了有两年时间,老板总拖着两个月工资不发,约有4000元。后来,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就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可老板却说不认识我,与我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该咋维权?

答:在劳动纠纷调处实践中,劳动者常会遇到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个别用人单位就会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来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自己有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考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实际用工行为,具体包括3项内容:(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问:我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太原分公司工作,前些日子因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当时是跟太原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没有通过北京总部,可太原分公司效益不好,我后来去找北京总部交涉,可他们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

答:您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多见,一些企业驻外会有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招人用人,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又相互推诿,让劳动者维权无从下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该太原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您可以将太原分公司列为劳动仲裁被诉主体。如果担心太原分公司效益不好没有支付能力,建议可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总部和太原分公司列为共同的被诉主体。如太原分公司或办事处并未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则应直接起诉北京总部。

5保留工资条等证据至关重要

问:我因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但有关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证据资料都在单位那里,我自己拿不到这些证据,该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单位进行举证?

答:老百姓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是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您作为职工,在与单位发生争议后,很难拿到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之类的证据,而此类证据均属用人单位保管的范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会根据案情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您也可积极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项目及内容的有关线索。

问: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是不是作为劳动者和单位打劳动官司时就不需要收集证据了?

答: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特定的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对所有涉及到的证据均负有举证责任。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易造成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争议事实。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尽可能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及时主动地搜集证据很有必要。建议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或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劳动法律意识,注重收集保留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卡)、工作证件、社会保险手册等。

问:我因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是当时解除劳动关系是由单位领导口头通知的,并没有书面通知过,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收集证据?

答:实践中,这种用人单位以口头方式辞退员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担心职工去打官司,想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使用口头方式辞退职工,不给办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对于这种情况,您要积极地收集相关旁证。比如,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找在场的同事或工友作证,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相关事实;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应与两名以上的第三人前往,由第三人作为证人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6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多种方式可获取

问:我是外地来太原打工的农民工,最近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想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请问去哪申请?

答:目前,山西晚报联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开展了“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月”活动。活动中,发生劳动纠纷且有劳动保障法律援助需求的人士,可拨打热线电话0351-4286666寻求帮助。劳动维权专业人士将为其量身打造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方案,引导其合法理性维权。

与此同时,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已设立1个“法律援助接待室”和11家“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现共有志愿律师60余名,可为劳动者弱势或困难群体提供“一裁两审”程序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服务。

问:我在一家外资企业打工,刚刚因辞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问一下你们提供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收费吗?具体包括些什么服务内容?

答:不收费。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具体包括4项服务内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免费代写劳动仲裁申请或诉状;劳动仲裁诉前指导,如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及时搜集证据等;劳动仲裁阶段或一、二审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

问:我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却不熟悉劳动法规,怎么办?

答:由于每一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纠纷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先搞清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己是否有利,该维护哪些劳动权益。因此,及时找到一个正规专业的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就显得尤为重要。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在省内设立的首批11家“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服务站”)目前承担着4项重要职责:1、法律咨询,配合维权中心接待本区域的来访群众,解答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免费代写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供便民、快捷法律服务;2、维权引导,积极引导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群体,选择合法途径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利益诉求,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法律援助,对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困难群体,免费为其提供劳动仲裁和诉讼 (一裁两审)程序的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全力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法律维权渠道;4、政策宣传,普及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引导劳动者群体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8、9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斌 实习生 张旭 翟俊卿 谢馨

作者: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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