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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得再被滥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

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进入二审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吸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意见,大篇幅增加内容,以保护困难群体利益。

针对劳务派遣被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草案修改稿提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有的地方、部门提出,目前生产线承包用工已经成为劳务派遣的新形式,对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特地增加条款:“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针对因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及时拿到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不能及时缴纳的情况,草案修改稿特地增加“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学生顶岗实习也成为关注重点。为保护学生权益,草案修改稿增加:“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周超过40个小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应当适用于所有安排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而不仅仅限于“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12个月,每日超过8小时或者每周超过40小时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企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晓映 荣 奕)

作者:王晓映 荣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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