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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次修订 拟严格限制劳务派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5  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搜狐新闻  浏览次数:6
  “我去年在劳务派遣公司做了一个月的临时工,只拿到500元!”来自湖南的郝明金很是无奈。郝明金的遭遇其实只是全国数千万劳务派遣工的现实写照之一:同工不同酬,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这一现状有望得到改观。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标直指目前国内用工市场中混乱的劳务派遣现象。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企业为省成本 劳务派遣被滥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着手修改已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该法2008年实施后,大量劳务派遣突破了“三性”规定,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

  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亦称“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亦称“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亦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劳务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实质上是劳动力的租赁。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表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里落差较大。

  全国总工会早前的调研反映,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据记者调查了解,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这些企业在确定好员工之后,转而找到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这些派遣公司签约。

  “劳务派遣的一个特点是灵活性,但这一灵活性是被企业给享用了,而风险和负担则是由劳动者来承担。”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何高潮指出。

  同工不同酬易引起积怨草案拟收紧口子

  广东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某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相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容易引起职工积怨。对异地派遣的劳务工,一旦因社保、用工管理等问题引发劳动争议时,处理过程繁琐复杂。

  广东省总工会还于去年5月在全省做了一份关于劳务派遣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57%劳务派遣工所从事工作岗位与用工企业正式职工相同,劳务派遣工最强烈的愿望是提高福利待遇,占78%;其次是转为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占69%。值得注意的是,56%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或进行严格限制”。

  乌日图指出,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为:临时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一个词的变化,就是把"一般"改为"只能",这意味着口子已经收紧了。”有关专家表示。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切实维护这一原则,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等。

  不过,在何高潮看来,修订法律只是第一步。对“三性”岗位怎样定义,这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有各种解读和施行。他建议,全社会要形成一种对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保护保持高度关注的氛围,对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南方日报记者 黄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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