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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宾馆工作1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起诉宾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1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8

南海网海口1月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海口一女子林某英自2002年以来在海口某宾馆工作11年,宾馆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林某英将工作单位海口某宾馆起诉到龙华法院。1月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龙华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该宾馆支付林某英两倍工资差额1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英于2002年3月26日到海口某宾馆工作,现任前台收银。林某英入职后至2013年9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2013年4月9日,林某英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该仲裁案件受理后超过45天未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委告知林某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遂诉至法院。林某英要求判令确认自己与宾馆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宾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和一年内未休的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等。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英诉请要求海口某宾馆向其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海口某宾馆支付一年内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林某英与海口某宾馆存在劳动关系,限海口某宾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英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5400元和带薪年休假工资1287元。

作者:刘麦 沈玉华 崔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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