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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的提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4  来源:腾讯新闻  作者:腾讯新闻  浏览次数:135

第一提案人盛明富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建筑从业人员规模高达4000万人,20年来扩大10倍之多,其中,农民工3200多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80%以上,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30%左右。已经成为建筑业生产一线的主力军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并已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担负着缩小城乡差别、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但是,建筑业农民工这样一个重要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更为突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经调查表明,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以来,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目前只在40%左右。签订情况较好的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管理较为规范的大城市,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签订率较低,特别是中小建筑劳务企业,多数没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福建莆田的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率不足5%,湖北宜昌建筑劳务企业的签订率只有6.8%,西部地方情况更为突出,大多数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要原因:

一是建筑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量农民工仍然是由包工头直接雇用,约占60%左右。虽然成立了一些劳务公司,但数量较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多数建筑劳务企业为留住人才和实力,只与管理人员和工人中的部分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外。包工头虽然直接使用工人,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本身是自然人,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条件,主观上为减少费用,不承担更多责任,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能落实。

二是劳务企业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恶性竞争使劳务企业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如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而增加用工成本,因此,劳务企业有意逃避法律规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建筑业“以包代管”,导致农民工权益被忽视。从20世纪90年代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筑总承包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以分包的形式将劳动用工管理归于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不直接负责作业工人的管理,有的包工头虽然挂靠在劳务企业,但劳务企业只收管理费,而不管工人具体问题,形成有法人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不直接用工,而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包工头是自然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缺位的问题。

四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较多。用工的临时性、季节性、不确定性极强,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相对的稳定工期,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同时也有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继续推进由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的落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的覆盖率,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农民工权益的护身符。

二、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非法用工。对建筑劳

务企业,在资质管理、税收等政策方面给其较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劳务企业将零散的包工头队伍收编到劳务企业中,引导一些低资质建筑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在消灭包工头的同时做大做强建筑劳务企业,减轻劳务企业经营压力,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合理、有序的劳动用工机制。同时,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教育,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基本生活条件等主要问题。并要研究适应建筑行业特点的农民工专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增强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率。(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中国网)

[责任编辑:suki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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