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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待改进”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3

市民王先生:2012年,我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我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8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另一科室从事销售工作。我之后3次考核均为业绩待改进。该公司认为,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虽然王先生曾经考核结果为业绩待改进,但是该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的考核结果,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双倍的赔偿金。(记者赵婉露、实习生刘佳琳)

作者:赵婉露 刘佳琳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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