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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亟待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1  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搜狐新闻  浏览次数:6
  法制网记者刘建

  “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动关系长期缺乏保障,由于不受劳动法保护,随意辞退、克扣工资、无社会保险等现象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普遍存在。”一直关注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动关系的上海市政协一名委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非正规就业组织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即事实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以劳务关系为借口一推了之逃避法律责任。目前,这类案件已越来越多。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对非正规就业劳工的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上海市政协一名委员认为,应尽快将其纳入劳动法。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成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避风港”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上海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是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将非正规就业分为基础建设施工,居室装潢维修、货物存放搬运、家政护理服务、单位劳务派送等15大类。“上海模式”的非正规就业作为扶助下岗和失业职工的办法已创造了数十万个就业岗位,并影响到其他地方政府。

  专注劳动纠纷的上海律师唐付强认为,由于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非正规就业组织拥有了一般用人单位所无法拥有的“比较优势”,再加上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及社会保险扶持政策,许多用工单位选择服务社作为合作单位派遣员工,或代为缴金、代付工资,或者从事变相的“劳务派遣”(以劳务外包、劳务租赁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以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随意辞退、克扣工资、无社会保险、无雇用合同关系、工作条件随意制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现象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普遍存在。这些行为由于缺乏工商、税务、劳动部门的有效监管,成为许多用工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避风港”。

  
非正规就业者
发生劳动纠纷大都败诉

  李先生与上海一家物业维修服务社(该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了《服务社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该劳务合同对于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未作约定。根据合同规定,服务社派遣李先生到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服务社通知李先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之后,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务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以服务社无营业执照,不具备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故李先生与服务社之间并非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合同关系,受一般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李先生要求服务社承担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随后也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唐付强介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上海得到了迅猛发展,与之相伴的是劳动争议不断增加,大部分是以劳动者的败诉而告终,究其原因是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许多劳动者因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权益受损,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非正规就业保护
应在劳动法保障范围内

  一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跟踪调查的上海市政协委员陈柳宏表示,本应是过渡性的企业却没有及时转正,钻了政策和管理缺失的空子,使得在其组织工作的人员的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上海市律师富敏荣认为,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来看,法律对用人单位并没有限制,只要是单位、组织即可,更没有排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例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虽然是特殊就业扶持政策的产物,但其应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是错误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开办人已经享受了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应是政府部门对其的最大支持。虽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劳动部门认定发证,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不是法人单位就不属于其调整范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是劳动者,应受法律保护。《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视为劳动法里规定的各项权益。固然,若没有某个具体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某些劳动者可能暂时因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但其在某个具体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是按劳取酬的,而且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付出的往往高于其他正规单位。所以忽视这部分劳动者权益是很不公平的,是与劳动法等基本法规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陈柳宏建议,应该以劳动合同法规范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就业人员的劳资行为;建立非正规就业企业经营管理的评估机制,及时做好企业的准入、转正、退出事项,谁管理,谁负责,谁失责,问谁责;改进非正规就业的管理方式,如鼓励政策期满后,应进入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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