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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2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即日起至6月30日,市人社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专项检查,对劳务派遣者人数超过10%的用工单位逐户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利用两年过渡期,降低这一比例。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此次检查按“谁审批、谁检查”的原则,各区、县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逐户检查;对管辖范围内劳务派遣者人数超过10%的用工单位进行逐户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将重点检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保和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在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重点检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占其用工总量比例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10%的调整用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分布情况等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按规定处理。如果您发现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违法问题,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作者: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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