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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务派遣须取得许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本报讯 (记者 顾荣) 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出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明确企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在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均须依法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作者: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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