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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大学生感慨找工作劳动合同不能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保险营销员被客户家属打伤,是否属于工伤?当事人、保险公司、劳动保障部门三方观点不一,引发多起诉讼,事发14年后仍未有结论。昨日下午,西安中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工伤认定案。

被客户家属打伤 是否属于工伤

眼下,大学生们即将迎来就业招聘季。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了解与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昨日下午,西安中院将一起工伤认定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内。1998年4月开始,张女士在某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从事营销业务,办理人寿保险个人代理业务。2000年2月,张女士在办理一位客户的保险索赔事宜时,遭到客户家属的殴打,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04年10月,张女士向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女士遂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成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11月,市劳保局作出747号《关于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张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保险公司不服该份工伤决定,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碑林区法院作出47号行政判决,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业务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747号《关于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张女士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张女士随后提起申诉,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且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受保险法和民法的调整,遂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庭审焦点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去年9月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将张女士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发回碑林区法院重审。碑林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张女士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下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将这起案件的审理地点搬到了高校校园内。

庭审的辩论焦点在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市劳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否合法,原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是否适当。张女士向法庭表示,她是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遭到客户家属误解而被打伤,她与保险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与张女士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张女士只是按照保单数量领取佣金,并非工资,原审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市劳保局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张女士是在为保险公司客户办理业务时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庭审持续到昨日下午5时,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该案。

“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法制教育,找工作时必须与工作单位完善法律关系,该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一定不能少,”在场旁听的大学生小李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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