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综合考核标准》第16.3条: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15天及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员工朱威兵、黄玲两位同志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本公司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请上述两人到金电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本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曹继平同志于2005年8月29日与本公司签订的《金竹山电厂职工息工专项合同》已到期限,且至今未回公司复工。公司人资部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回公司办理复工手续,曹继平同志一直未来办理,现正式登报公示通知:请曹继平同志于2014年12月27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到金电公司人资部办理复工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来公司办理复工手续,本公司将按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合同处理。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