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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路买菜被撞 也算工伤(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5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4
河南商报记者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等3种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同时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社会保险法》,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案例

  停车场保安在车辆出入口受伤

  “工作场所”引争议

  马先生是某酒店地下停车场的保安员,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在酒店租赁的地下停车场负三层出入口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救治后,他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3个月后,郑州市人社局受理了马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9月,郑州市人社局认定马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

  可是,马先生供职的酒店对工伤认定意见表示反对。该酒店称,物业公司把地下停车场的50个停车位租给酒店,马先生受伤地点并不在酒店所租的停车位范围,不属于工作场所,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为此,该酒店把郑州市人社局诉至郑州某基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过,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酒店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马先生受伤地点是在车辆出入口,酒店租用的停车位与其他停车位并没有绝对分开,马先生作为停车场保安员,不能认定只有停车位才是其工作场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规定

  细化“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像马先生遇到的类似工伤认定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争议点大多集中在“什么才算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即“三工”)。

  对此,《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三工”进行了细化。

  《规定》的三个思路是,第一,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第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而在上述案例中,马先生虽然不是在酒店租用的停车位上受伤,但所受伤的地点属于因工作涉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众多不需要“坐班”而是因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四处奔波的劳动者,他们的“三工”如何认定?《规定》明确,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焦点

  劳务派遣、转包、挂靠,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工作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规定》对5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解释

  四种情形算“上下班途中” 受伤算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具体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各地法院认识不同。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说,这个合理时间比较宽泛,通俗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赵大光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举一个例子,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反例

  下班后没回家

  办私事受伤不属工伤

  赵大光说,理解《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合理。对于不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郑州曾有过一个典型案例。

  王某是郑州某酒店的员工,2011年12月15日晚8时40分许,他离开工作的酒店,没有直接回其租住地邵庄,而是拐了个弯,去了趟高皇寨村。晚9时许,他从高皇寨村出来准备回邵庄时,被汽车撞伤,发生交通事故。


  医院诊断为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王某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郑州市人社局认为,王某未直接回租住地,而是去办私事,在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将郑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本案主审法官称,“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而王某所称下班回其住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欠缺证据支持的。因此,法院驳回了他要求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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