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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曲线开除35员工 工会称劳动力不能强买强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0  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搜狐新闻  浏览次数:12


  编者按:近日,南航被指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曲线开除35名老员工。海南省总工会针对此事作出的一份报告称,这是一场由公司操作的大规模裁员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南航海南公司并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报告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商品,因此,可以讨价还价,不能强买强卖,须由买卖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共决。考虑到南航公司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属于全体职工。

  南航被指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曲线开除35名老员工

  刚刚过去的这个五一国际劳动节,对于孟建和来说并没有感受到一个劳动者在这个节日里应有的快乐,因为在半年之前,他和他的35名同事就被所在的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用“非法手段”终止了劳动合同,从那之后,他们就开始为维护自己的劳动尊严而奔波。

  “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他们(南方航空)为了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我们这些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转移给一家劳务公司,而后又被派遣到南航,而且只和我们签一到两年的合同”孟建和说,作为一家在航空业内颇有影响的企业,“南航这样对待自己的老员工,真的是太没良心了”。

  一天签三份合同,临时工变身“劳务派遣工”

  今年60岁的曾进邦对自己曾经工作了十多年的南方航空海南公司有着十分复杂的情绪,十多年前,这家公司给了他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但十多年后,又是这家公司剥夺了他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尊严。

  曾进邦回忆说,2007年11月19日,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紧急通知所有已经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到公司二楼会议室开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要求他们这些已经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当天下午6点之前务必和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签订解除连带关系协议书,然后和一家名为“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这家公司的劳务工,之后再和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签订上岗合同,成为一名劳务派遣工。

  “南航的领导对我们说,签了这些协议和合同,我们的岗位、工资、待遇都不会变,并且还会涨工资,不签的话就视为主动辞职,不能再继续上班并收回工作证和机场进场证。”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曾进邦最终还是违心地签了这些协议和合同,他的身份也由此从临时工成了“劳务派遣工”。

  当天签下这些协议和合同的还有孟建和,他是1996年4月进入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的,最初是机场内的特殊车辆驾驶员,不久后转为专职司机,还曾经担任过车队队长。据他说,当天,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这种手段让数百名老员工签订了上述三份协议和合同,其中一些员工距离退休年龄甚至只有三四年时间。

  孟建和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南方航空海南公司在2007年11月19日发出的《通知书》显示,该公司要求这些老员工“于2007年11月19日至2007年11月23日与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公司签订上岗合同。2007年11月23日前如未签订上述合同,我公司将于2007年12月23日正式下发与你解除连带关系通知书”,“可以说南方航空是在逼着我们签订这些协议和合同。”孟建和说。

  南航回应辞退劳务工:无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南航今天在其网站发布《关于海南分公司少数劳务工用工事宜的声明》。《声明》内容如下:为促进公司一线生产岗位用工管理的专业化,南方航空公司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用多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并要求包括海南分公司在内的各用工单位推行绩效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少数人员,采取终止合同的安排。在合同终止及补偿金等程序方面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无任何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海南省总工会:南航海南公司突击裁员严重违法

  海南省总工会针对此事作出的一份报告称,这是一场由公司操作的大规模裁员行为。但是,按照劳动部“为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条件是: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而其法定程序则是: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名单、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和工会、全体职工的意见;

  5、正式公布并办理手续,出具书面证明。

  报告指出,按照上述规定,南航海南公司并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无条件解除与有条件解除两种。无条件解除即该法第2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而有条件解除是指不仅需要发给经济补偿,而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该法第24、26、27条所列)。南航海南公司的突击裁员行为(突然出台,只给劳动者短短几天时间决定),也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1994年正式颁布之时,我国政府已郑重宣布: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今后不再有临时工、固定工之分。但是,该公司却将临时工的称谓,沿用至今。

  可以讨价还价,不能强买强卖

  报告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商品,因此,可以讨价还价,不能强买强卖,须由买卖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共决。考虑到南航公司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属于全体职工。依照“厂务公开”的原则和相应规定,其职工代表大会制应已建立,并应在本案的重大决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情况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组织职工代表与该公司行政展开裁员谈判,张榜公布谈判结果(裁员单项集体合同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报省人事劳动厅无异议后实施;以创新思维,实事求是地解决好裁员问题既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又确保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既考虑到眼前企业个案,又为劳资关系的长远(全社会)布局;在实践中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尊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会履行法定职责的手段与能力。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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