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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运业:三“计”化解行业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阿里巴巴新闻  作者:阿里巴巴新闻  浏览次数:3

阿里巴巴冶金

  经济低迷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合同纠纷等明显增多,如何应对?

  □ 本报驻浙记者 王敏 通讯员 王舜毕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发布《2012浙江海事审判情况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称,2012年该院受理案件4023件,同比增加105.6%,其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合同纠纷等增长明显;去年还出现8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打破该院2011年该类案件零收案的纪录。

  航运危机之下出现的这些纠纷成因何在?又该如何预防和应对?为此,记者采访了宁波海事法院,有关人士从司法方面对航运从业者给出了相关建议。

  应对船舶融资难:多方式分散风险

  造船业曾是浙江海洋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今不少中小造船企业却纷纷倒闭。在造船业面临的困境中,融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给当地民生与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宁波海事法院发布的《白皮书》,2012年,该院打破此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零收案的纪录,一举收案8件。同时,受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72件,同比增加242.9%;受理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合同纠纷案134件,同比增加69.6%,实乃航运危机之下的新景象。

  据相关人士分析,目前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船舶抵押贷款,并未走出“贷款买船、营运还款”的传统模式。造船业融资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运价的大幅下跌,航运市场迟迟不见回暖,银行将造船业视为高风险行业,严控向造船企业贷款。雪上加霜的是,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和金融资产安全,对前些年已获得贷款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往往抽回贷款,而不再续贷,令本已举步维艰的企业很快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在高峰期大量涌入的民间资本,一旦看见行情下跌则立即扎紧“口袋”,且不合法手段催债事件时有发生,有些负债的当事人逃匿在外即与此有关。

  对此,海事法院方面建议,为化解造船企业的融资难困境,政府可设立临时周转基金和专门担保公司,提供短期的融资保障,解决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此外,金融企业和造船企业可谋求融资方式的创新,力求突破传统单一的“贷款买船、营运还款”的金融模式,为船舶市场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例如,在当前船价虽然较低、但船企普遍资金不足的情势下,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由金融企业出资造船或买船,租赁给航运企业使用,使资金在金融企业、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中实现良性运行。还可借鉴国外造船融资的先进做法,如德国的KG基金、新加坡的海事基金等,吸纳民间资本,形成多方投资、分散风险的融资模式。

  应对船舶肇事逃逸:受损方应及时申请扣押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的触碰,对港航安全有直接影响,甚至在航运危机中决定着一家航企的“生死”。

  据宁波海事法院统计,2012年,该院本部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案件27件。在案件类型上,以船舶碰撞为主,船舶触碰码头、海上设施的案件仅3件,但触碰案件涉诉标的额达到6200万元,占本类案件标的额的81.36%。

  相关司法人士表示,触碰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带来的损失巨大。这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部分船舶碰撞案件审理难是因为肇事船舶系塞浦路斯、利比里亚等外籍船舶,送达法律文书存在困难。此外,事故各方法律意识也亟待增强。

  该院司法人士认为,应增强船舶碰撞、触碰事故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肇事船舶应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船舶碰撞或触碰的受损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船舶,固定和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应对船员劳务纠纷:多部门合建处置机制

  2012年,宁波海事法院全院共收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24件,同比增长239.9%。

  船员纠纷数量暴涨之下,隐含的正是危机当中的民生问题。

  2012年农历12月20日,浙江秉业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正”轮在马来西亚港口因债务纠纷被扣押。因临近年关,被拖欠工资的船上船员情绪激动,赴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请求政府出面协调。因船东债务缠身无法承担船舶回国费用,经我国外交部、浙江省、舟山市两级党委政府协调后成立工作组前往马来西亚处理该起事件,引起业内外相当的关注度。同年6月,“海正”轮司法拍卖程序正式启动,28名船员的工资等诉讼请求经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依法得到法院方面支持,并在船舶拍卖款中得到优先分配。

  在这起案件中,船员因船舶在境外扣押引发的群体性讨薪求助事件,具有突发性、涉外性的特点,必须采取即时、有效的措施将船员的诉求引入法律轨道,并确保事态得到快速控制。

  海事法院方面认为,在航运业景气度未见明显回升的情况下,船员讨薪纠纷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可能继续涌现。因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列入地方政府关于讨薪事件的专项治理活动中十分必要,最好能建立起法院与当地政府维稳机构之间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形成府院合作共同应对的处置机制。

  此外,法院方面建议,政府可考虑设立讨薪事件应急基金,及时解决船员的现实困难。在船东弃船或无力偿付债务,没有债权人垫付船员遣散的工资等费用时,由政府通过应急基金先行垫付船员工资,满足船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同时,法院方面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规范船员劳务市场,让船员培训、劳务中介,劳务外派、订立劳务合同、报酬标准等均向规范化迈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船员讨薪事件的发生。(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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