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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领域四大乱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4

近年来,出国劳务的迅速发展,给出国劳务中介带来了商机。但与此同时,这一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日益增多。最近,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通过对所查办的23起出国劳务领域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在该领域的管理方面存在四大乱象,亟须有关方面引起重视。 

资质“挂靠”现象普遍且牵涉非法经营。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合作经营资格权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该院从上述系列虚假诉讼案中发现,涉案的3家劳务中介公司均不具有对外合作经营资格,可是他们却在支付给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定的费用后,以自己的名义招收出国劳务工人,并收取出国费用、安排出国培训、代办签证等。 

后续管理混乱导致出国人员权益无法保障。劳务中介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写明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但因其自称是招聘方,合同内容也实为劳务合同,并且未安排出国劳务人员与其“挂靠”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另行签订合同,结果导致被“挂靠”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完全不掌握出国劳务人员的相关情况。尤其在出国劳务人员出境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难以跟踪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协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实际成了只收取“人头费”的甩手掌柜。而在国内包办一切出国事务的劳务中介公司因得不到外方雇主的认可,则无法对境外的出国劳务人员继续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出国劳务人员一旦与外方雇主产生劳动纠纷,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格式条款埋下陷阱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劳务中介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大量故意增加的出国劳务人员义务、免除中介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因而极易引发纠纷。如在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出国劳务人员“工作第一年,不得脱离首次为其办理签证的雇主,一年后,乙方要求变更新的雇主,要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为劳务中介公司,乙方为出国劳务工人),可是没有相应的协调救济条款来防止引发纠纷。因此,出国劳务人员在境外当遇上因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事故赔偿等非自身原因而与外方雇主产生纠纷,并无奈选择跳槽时,劳务中介公司就凭上述格式条款将跳槽行为一律视为违约,并与律师等专业人员谋划,费尽心机追究出国劳务人员的责任。其结果,导致涉案的出国劳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与劳务中介公司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冲突,并对法院的判决、调解存有质疑,进而不断申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配套制度欠缺导致违法操作。2003年,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就联合出台规定,“取消企业向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由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投保 履约保证保险 ”。然而,据调查,在海安县及其周边的有关保险公司从未办理过上述险种。而劳务中介公司在提供的报名表中,仍要求出国劳务人员每人需缴纳1.6万元至2万元现金作为“实收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录取的出国劳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每人仍需向其物色的社会无业人员出具3.3万至5万元借条(而实际未发生借款事实),以此作为“空收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这样,一旦劳务中介公司认为出国劳务人员在境外存在“违约”行为,就可安排社会无业人员拿着上述借款手续在国内提起借贷纠纷诉讼,并以此来规避劳务中介公司追究出国劳务人员违约责任时,可能出现的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掌握违约证据等难题,从而轻易获得法院支持,并快速申请执行。有的劳务中介公司甚至在合伙人解除合作协议时,还将所收取的原本保证期满应退还给出国劳务工人的“实收部分”履约保证金全部进行了私分,获得了“双倍效益”。

(原标题:出国劳务领域四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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